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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 金年会体育- 官方网站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街道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1 18:42: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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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 金年会体育- 金年会官方网站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街道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推进宜居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结合《永安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永委办〔2020〕50号)、《永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永政办〔2020〕50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的通知》(永政办〔2021〕4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切实加强街道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应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做到“四公开”(即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四到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主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