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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和方案告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并通过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偿使用合同及其附图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范围,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一)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且物理相连的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类型一并登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力设定方式登记为地表;(二)单独设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力设定方式登记为地下;(三)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确需分摊的,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第二十四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城市地下空间并给予补偿,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应急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管”的原则,保证各项防护设备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不得阻挠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