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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规划统筹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通知金年会- 金年会体育- 官方网站

发布日期:2025-06-07 16:55:4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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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规划统筹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通知金年会- 金年会体育- 金年会官方网站

  (一)加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坚持小县大城、强镇带村,综合考虑区位条件、乡镇规模、设施配套、产业经济、资源禀赋等因素,充分衔接区县和乡镇发展需求,细化确定全市特大镇、中心镇名单,2025年开展全市特大镇、中心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可通过“多镇联编”、“多镇联报”等方式提高编审效率,支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镇区(场镇)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审。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完成后,于30日内将数据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责任单位:总规处)

  (五)增强村庄规划实施弹性。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中,可预留不超过村庄建设用地总量5%的机动指标,以“点位示意”、“项目清单”、“用途留白”方式纳入规划管控,用于保障暂时难以确定具置、用途和用地规模的乡村振兴项目。在不涉及强制性内容前提下,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方案,明确用途、规模、位置和建设要求,报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随用地报批文件一并报送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项目批准后以数据增量包的形式更新数据库。(责任单位:科技处、总规处)

  (六)增强村庄规划协同联动。加强村庄规划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的衔接,细化落实专项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规划指标,以及耕地集中连片整治、“山上换山下”整治、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确保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优化协同。分类推进村庄规划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协同融合。对尚未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已编制村庄规划的,要将村庄规划中空间优化内容在实施方案中予以落实,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一体化或同步编制村庄规划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对已布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且村庄规划已审批的,应结合实施方案,及时调整村庄规划相应内容,进一步优化细化农业空间布局、产业功能布局等。对已审查备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但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在实施方案基础上完善目标定位、规划指标、空间管控等必要规划内容,按村庄规划流程报批和建库后,作为用途管制、项目实施依据。探索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增减挂钩等事项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案一次性审批,对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承担各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区县(自治县),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升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科技处、生态修复处、新区处、耕保处、用途管制处)

  (八)激励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补充耕地的工作机制,在补充耕地选址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通过资金补助或者指标保障等方式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优先保障本辖区内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责任单位:耕保处)

  (十)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差异化管控。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监督管理。对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的农村道路、排灌设施、设施农业用地等不按建设用地管理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论证,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对原居民住宅用地以外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出具认定意见。(责任单位:用途管制处、总规处、市林业局)

  (十一)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内原住居民合理住宅用地。各区县(自治县)应通过规划引导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住宅向一般控制区、生态保护红线外进行迁建。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需要以及项目经批准占用实施搬迁,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环境不造成影响的,在严格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前提下,由村社出具确需迁建意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开展论证,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后,可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按不超过原建设用地规模(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和宅基地用地标准进行异地迁建,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用途管制处、总规处、市林业局)

  (十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保障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编制入股(联营)方案、完成项目公司注册,由项目公司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双方签订入股(联营)合同。项目公司持建设用地审批文件、身份证明等材料,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利用处、确权登记处)

  (十四)优化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申请要件可简化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材料、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组织书面同意意见(涉及邻里关系、搬迁新建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要求提供资料)、不动产证明材料、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建筑设计方案)5项。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集中居民点除外),应当依据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分区)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乡村规划管理规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科技处)

  (十五)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乡村项目许可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乡村区域确需实施单个乡村建设项目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地块近期不进行城镇建设、不影响详细规划和重大项目实施的论证材料,在确保不突破区县(自治县)2020年村庄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内2020年村庄用地范围前提下,允许编制村庄规划作为乡村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依据。(责任单位:科技处、城区处、新区处、两区处、用途管制处)

  (十六)加强农村村民住宅风貌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以“缩减零星户,集中,搬迁地灾户,维护风貌户,提升保留户”为导向,划定村庄集中建设区,引导新增农村村民住宅适度集中布局。加强农村村民住宅风貌整体管控,引导聚落组团内建筑体量、高度、色彩、材质等整体协调,灵活结合山地地形高差,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建筑群落。传承好巴渝民居特征,引导采用山地民居特有的吊脚、退台、错台等建造方式。农村村民住宅建筑原则上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责任单位:建筑处、科技处、城区处、新区处、两区处)

  (十七)明确产业空间准入要求。单个项目建设用地面积超过30亩、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原则上要进产业园区。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20亩以上、不超过30亩的,原则上要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0亩的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在村庄内集中布局。对空间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农业设施、邻避设施项目等,在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乡村风貌环境等要求基础上,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出具审查意见,用地规模超过30亩的需在审查中对用地规模进行重点论证,审查论证通过后可编制项目式村庄规划进行布局落地。(责任单位:总规处、科技处、利用处、用途管制处)

  (十八)细化按原用途管理情形。在确保农地农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对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具有农林业生产服务功能的不固化地面的平台、栈道、登山道,零星分散单体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亭、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下,可按原用途管理。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小型灌溉泵站、小型排涝泵站、高位水池等,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可按原用途管理。对于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树屋、竹屋等简易可拆卸设施,或者利用天然洞穴等地下空间建设的旅游设施,不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和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按原用途管理。(责任单位:科技处、用途管制处、调查监测处、督察处、自然资源保护处)

  (十九)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强化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探索简化“未备先建”设施农业用地完善手续程序,对于用地规模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型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鼓励通过遥感影像直接生成项目用地范围坐标的方式进行备案,减轻项目报备成本。农户修建用于满足自身生产生活且用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种养殖设施,在选址符合要求且不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台账管理,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对选址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村庄用地(即203)范围内建设简易棚房用于设施农业的,不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责任单位:耕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