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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并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核对后,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券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相关主体分别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为了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 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券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相关主体分别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为了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 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5、公司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邮箱地址:,邮件到达日应不迟于2025年4月1日17:00,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请致电公司董秘办确认登记状态。通过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线、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办理登记手续而直接参会的,应在会议现场接待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本条规定的参会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接受参会资格审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7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进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975,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3.44元,共计募集资金467,324,0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8,619,192.45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18,704,807.55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503,679.23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91,201,128.3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46号)。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9,120.11万元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51,277.57万元,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投资项目“电力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项目”由原先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35,419.48万元调整为28,620.11万元,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原先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9,858.09万元调整为4,500.00万元,投资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1.49万元,以及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288.10万元(不含增值税),共计置换1,319.59万元。。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由其出具《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4185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置换完毕。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35,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余额为20,000.00万元。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35,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1,000万元(含21,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外部客观环境的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较预计有所延迟,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投资项目“电力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3年3月延期至2025年3月。